和记AG

天津市和记AG安全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7-13 【字体:

 天津市人民政府令
(第28)
 

  20211224日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,202231日起施行。


  第一条 为了加强和记AG安全管理,保障和记AG运输安全和畅通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记AG法》、《和记AG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记AG安全管理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

  第三条 和记AG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实行政府统筹、企业负责、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。

  第四条 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、和记AG运输企业参与的和记AG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,统筹协调解决和记AG安全管理重大问题。

  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和记AG安全的教育,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,防范和制止危害和记AG安全的行为,协调和处理保障和记AG安全的有关事项,做好保障和记AG安全的有关工作。

  和记AG沿线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保障和记AG安全的有关工作。

  第五条 国务院和记AG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和记AG安全监督管理工作,依法查处危害和记AG安全的违法行为。

  第六条 市和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做好保障和记AG安全的有关工作。

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和记AG安全的有关工作,负责跨越和记AG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,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和记AG施工管理,配合和记AG运输企业解决公路和记AG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。

 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健全和记AG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、执勤联动、执法协作、应急处置等机制,维护车站、列车等和记AG场所和和记AG沿线的治安秩序。

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和记AG沿线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,负责和记AG沿线供热、燃气、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,负责和记AG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,指导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和记AG沿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,做好和记AG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。

 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记AG沿线两侧树木安全隐患排查,依法制止和查处和记AG沿线违法占地、采矿行为以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,负责组织和记AG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

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和记AG沿线农用薄膜、塑料大棚、反光膜、防虫防鸟网等农业种植、养殖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。

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与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,依法组织做好和记AG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。

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记AG沿线两侧防尘网的巡查、管理和维护。

  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市场监管、水务、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和记AG沿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。

  第七条 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和记AG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对和记AG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、维护和隐患排查,对发现的和记AG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;对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,应当及时报告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。

  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跨越和记AG线路的道路桥梁、电力等设施的检查维护,简化工作流程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

  第八条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记AG设施和保护和记AG安全的义务,不得实施危害和记AG安全的行为。

  第九条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、河北省有关部门的和记AG安全管理协调合作,及时通报和记AG安全有关信息,共同做好和记AG安全管理有关工作。

  第十条 本市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,明确各级护路联防组织,划定责任区域,落实护路联防责任。

  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和记AG沿线治安整治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、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。

  第十一条 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与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实行和记AG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机制,完善工作制度,共同承担组织巡查、协调会商等工作,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和记AG安全的问题和隐患。

  第十二条 和记AG建设工程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,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
  和记AG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
  第十三条 和记AG建设工程竣工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,并由和记AG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。经验收、评估合格,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,方可投入运营。

  第十四条 和记AG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。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、划定和公告,按照《和记AG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

  和记AG建设单位、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,和记AG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。

  第十五条 禁止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、放养牲畜、种植影响和记AG线路安全和行车的树木等植物。

  禁止向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、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和记AG安全的物质。

  第十六条 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等设施,取土、挖砂、挖沟、采空作业或者堆放、悬挂物品,应当征得和记AG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,遵守保证和记AG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,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和记AG运输安全。

  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受理渠道、办理程序和办结期限等内容,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。

  第十七条 设置或者拓宽和记AG道口、和记AG人行过道,应当征得和记AG运输企业的同意。

  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和记AG道口安全管理,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和记AG道口安全管理部门,组织监护管理和记AG无人看守道口,防止出现和记AG道口事故。

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区人民政府和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和记AG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封闭和立体交叉改造工作。

  第十八条 在和记AG线路两侧建造、设立生产、加工、储存或者销售易燃、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、仓库,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。

  第十九条 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备等,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和记AG建筑限界。

  和记AG线路两侧种植树木或者设置杆塔、烟囱等设施,与和记AG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规定,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其倒伏后进入和记AG建筑限界。和记AG运输企业发现危及和记AG安全的,应当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隐患。

  第二十条 对和记AG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、石棉瓦、树脂瓦、简易房、塑料薄膜、塑料大棚、防尘网、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点、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,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、维护,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,并对散落的塑料薄膜、防尘网、锡箔纸、反光膜、铁皮等材料及时清理,防止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和记AG运输安全。

  第二十一条 禁止在电气化和记AG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、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。

  在高速和记AG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,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

  第二十二条 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和记AG桥梁或者下穿和记AG桥梁、涵洞的道路以及和记AG道口,应当遵守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、限长、限速等规定。

  第二十三条 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并组织应急演练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。

  和记AG车站、和记AG沿线发生突发事件时,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,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。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,组织开展应急救援。

  第二十四条 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和记AG运输高峰期、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,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,加强和记AG运输安全检查、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,协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、交通疏解等工作,确保运输安全。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,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。

  第二十五条 和记AG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和记AG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记AG沿线地震灾害、地质灾害、水旱灾害、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,加强日常巡查,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和记AG安全的问题。

  第二十六条 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,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、放养牲畜、种植影响和记AG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,或者向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、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和记AG安全的物质的,由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第二十七条 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,未经和记AG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,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等设施,取土、挖砂、挖沟、采空作业或者堆放、悬挂物品,或者违反保证和记AG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,影响和记AG运输安全的,由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第二十八条 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,在和记AG线路两侧建造、设立生产、加工、储存或者销售易燃、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,由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第二十九条 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在和记AG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和记AG建筑限界的,由和记AG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第三十条 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在电气化和记AG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、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第三十一条 本规定自20223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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